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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環境保護局關于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有關事項的公告
合肥市環境保護局關于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有關事項的公告
信息來源:合肥市環保局 發布日期:2018-02-13 11:43
依據新修改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環保部關于發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的公告》(國環規環評〔2017〕4號),現就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驗收的程序和方式,公告如下:
建設單位自主驗收
一、驗收范圍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水或者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根據環保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建設單位實施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以排放污染物為主的建設項目,參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編制驗收監測報告;主要對生態造成影響的建設項目,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生態影響類》編制驗收調查報告。
二、驗收工作職責
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等規定的程序和標準,組織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保持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并對驗收內容、結論和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在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
驗收報告分為驗收監測(調查)報告、驗收意見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等三項內容。
三、驗收時限
除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水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外,其他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需要對該類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或者整改的,驗收期限可以適當延期,但更長不超過12個月。
驗收期限是指自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設單位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之日止的時間。
四、驗收程序
(一)調試。需要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的,建設單位應當保持調試期間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排污許可等相關管理規定。
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的,或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未取得的,不得對該建設項目進行調試。
調試期間,建設單位需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
驗收監測應當在保持主體工程調試工況穩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下進行,并如實記錄監測時的實際工況。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行業驗收技術規范對工況和生產負荷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建設單位開展驗收監測活動,可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員、場所和設備自行監測;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監測機構開展監測。
(二)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需組織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建設單位不具備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能力的,可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建設單位對受委托的技術機構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結論負責,可通過合同明確受委托技術機構編制驗收報告的義務并監督其依約履行。
(三)現場檢查及出具驗收意見。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結論,逐一檢查是否存在法律規定不得通過驗收的情形,提出驗收意見。存在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驗收意見。
為提高驗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驗收意見的過程中,建設單位可以視需要組織成立驗收工作組,采取現場檢查、資料查閱、召開驗收會議等方式,協助開展驗收工作。驗收工作組可以由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機構、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機構等單位代表以及專業技術專家等組成,代表范圍和人數自定。
驗收工作組需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環評批復文件等要求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形成驗收工作組意見。建設單位依據現場查驗情況或驗收工作組意見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驗收意見。
驗收意見內容包括工程建設基本情況、工程變動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落實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調試效果、工程建設對環境的影響、驗收結論等內容,驗收結論應當明確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是否驗收合格。
(四)信息公開。建設單位可通過網站或者其他便于公眾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會公開以下內容:
1、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后,公開竣工日期。
2、需調試的建設項目,公開調試的起止日期。
3、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公開驗收報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4、驗收報告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登陸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網址:http://47.94.79.251),對填報相關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5、建設單位于填報驗收信息后10日內,將驗收報告等書面材料(一式兩份)報送負責竣工環保驗收的環保主管部門。
五、驗收要點
建設單位或驗收工作組需進行現場檢查并對驗收監測(調查)報告內容進行審查。
驗收現場檢查重點內容可以參照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現場檢查及審查要點的通知》(環辦〔2015〕113號)執行。
1、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環評批復文件或者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控制要求。
2、建設過程中是否存在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態破壞未恢復的問題。
3、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是否存在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的情況。
4、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環境保護設施防治環境污染、生態保護措施與主體工程需要的是否配套銜接。
5、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的基礎資料數據是否真實可信,內容是否存在重大缺項、遺漏,驗收結論是否明確、合理。
6、相關地方政府或部門承諾負責實施與項目建設配套的防護距離內居民搬遷、功能置換、棲息地保護等環境保護對策措施是否落實。
7、是否存在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得通過環境保護驗收的情況。
六、驗收資料歸檔要求
(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
(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執行情況總結報告(詳見附件1)。
(三)排污口規范化設置情況說明及已掛“排污口標志牌”的現場彩色照片(A4紙打印)。
(四)項目主體工程及環保設施現場彩色照片。
(五)環評文件批復意見要求開展施工期環境監理的,提供施工期環境監理報告。
(六)環評文件批復意見要求編制環境風險應急預案的,提供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及備案證明。
(七)污染治理設施管理崗位責任制度和維修保養制度。
(八)污染治理工程圖等相關圖件。
(九)其他相關材料。
七、不得通過驗收的情形
參照環保部《關于發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的公告》(國環規環評〔2017〕4號)執行。
環境保護部門驗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應依法由環境保護部門進行驗收。
按照分級審批要求,負責驗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按以下程序組織驗收:
一、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該項目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噪聲污染防治設施驗收監測申請,同時提交該項目的環評文本、批復及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二、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可與該項目自主驗收的監測或調查內容合并編制)的單位為受委托的第三方檢測(咨詢)機構。
三、需進行驗收監測的固體廢物、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其驗收監測點位、監測項目等由負責驗收的環保主管部門確定。
四、驗收監測(調查)單位應依據相關技術規范開展工作,驗收監測(調查)報告必須多方面客觀反映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建設情況以及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建設情況和運行效果,提出明確結論和建議。
五、建設項目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向環保主管部門提交該項目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詳見附件2)。
六、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噪聲污染防治設施驗收需要召開驗收會的,由負責驗收的環保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成立驗收組,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進行現場檢查和審議,提出驗收意見。
七、因建設單位不配合,致使驗收監測(調查)工作無法正常開展,或者提供信息資料不實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中止驗收,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建設單位承擔。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國家、省廳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公告與其不一致的內容自動失效。
各縣(市)區環保局、開發區環保分局遵照執行。
附件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執行情況總結報告.docx
附件2:建設項目固體廢物、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docx
合肥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