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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環保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環境監督管理的通知

2018/1/7     瀏覽次數:    

安徽省環保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環境監督管理的通知

                                     皖環發[2017]166號


各市、省直管縣環保局:

    為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環境監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環境保護“五個一”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等,提出如下要求,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一、加強危險廢物源頭管控

    (一)嚴格產生危險廢物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涉及產生危險廢物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要結合建設項目主輔工程的原輔材料使用情況及生產工藝,強化工程分析,多方面分析各類危險廢物產生環節、種類、危害特性、產生量、利用或處置方式,科學評價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轉移、利用和處置量,以環境無害化為前提,提出污染防治對策。

    (二)規范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項目環評審批。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項目設置,應當堅持就近處置和集中處置原則,符合《安徽省“十三五”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規劃》及有關規劃要求。環保部門在審批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時,審批部門應當征求同級固體廢物管理部門的意見。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項目排放水、大氣主要污染物及重點重金屬(汞、砷、鉛、鉻、鎘)的,在環評審批前須取得相應的總量控制指標并明確來源。審批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項目環評文件,要重點關注危險廢物來源分析,其原料應主要來源于本轄區。

    (三)建立并及時更新監管重點源清單原則上年產生或貯存危險廢物1噸以上、10噸以下(含10噸)的單位,列為市級危險廢物重點源;年產生或貯存危險廢物10噸以上、100噸以下(含100噸)的單位,列為省級危險廢物重點源;年產生或貯存危險廢物100噸以上的單位,按國家規定列為國家級危險廢物監管重點源。產生含氰等劇毒類危險廢物以及被劇毒化學品污染的廢棄包裝容器的單位,應當納入市級以上環保部門的重點監管范圍。

    二、加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審核把關

    (四)規范經營許可審批程序。企業向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一律通過環保政務窗口受理。對于首次申請許可證和增加許可類別的企業,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將組織專家組進行現場技術審查,專家組出具技術審查意見;對于到期換證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同級固體廢物管理部門進行現場核查,出具核查意見。省環保廳核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應當征求所在地設區市環保局意見,作為審批核發許可證的重要依據。

    (五)加強經營許可審查把關。各級環保部門要嚴格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環保部公告2009年第65號)等有關要求,對企業申報材料逐條逐項進行審查。危險廢物經營許可類別嚴格控制在環評批復范圍以內。

    對擬增加危險廢物經營類別的,企業要依法履行環評審批手續,或由市環保局組織開展設備適應性、達標排放等技術論證并出具明確的審查意見。對主體設備不具備運行條件或相應污染防治設施未能投入運營的危險廢物經營企業,不得核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六)規范和加強廢棄鉛蓄電池收集、貯存和轉移經營許可審批工作。從事廢棄鉛蓄電池收集、貯存和轉移,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由省環保廳核發,辦理程序及相關要求參照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辦理程序要求。從事廢棄鉛蓄電池收集、貯存和轉移的單位不得接受省外轉入,不得故意或授意他人傾倒廢棄鉛蓄電池酸液,收集的廢棄鉛蓄電池只能轉移至有資質的再生鉛企業綜合利用,其技術條件應當符合《廢鉛蓄電池處理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519-2009)中的收集、運輸和貯存要求及其他相關要求。申請基本條件為:

    1.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2.新建廢鉛蓄電池收集貯存選址必須在符合要求的工業園區內。貯存設施應為專門場所,必須具備整塊集中、獨立的場地,具備足夠的貯存空間,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及環保部門的有關規定。地面要進行硬化和防腐處理,應有足夠的廢水收集系統,以便收集處理溢出液。貯存設施應防雨,必須遠離其他水源和熱源,應設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倉庫及高壓輸電線路防護區域以外,按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GB15562)設立危險廢物警示標志,只允許專門人員進入設施。

    3.擁有具備防雨、防滲措施的運輸車輛供收集廢棄鉛蓄電池至貯存場所或暫存庫使用。由貯存場所或暫存庫轉移至再生鉛企業時,必須使用危險廢物轉移專用車輛。

    4.具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以及中轉或者臨時存放設施、設備。廢鉛酸電池發生電解液滲漏的,其滲漏液應貯存在耐酸容器中;已破損的廢鉛蓄電池必須利用專用容器運輸,專用容器應不易破損、變形,其所用材料能有效防止滲漏、擴散,并耐酸腐蝕,包裝容器必須粘貼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中附錄A所要求的危險廢物標簽。

    5.建立廢鉛蓄電池安全收集、集中貯存的規章制度,制定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按照規范化管理要求建立廢鉛蓄電池回收臺賬記錄制度,制定有效和可操作的事故應急管理計劃,配備必要的事故應急物資。

    三、加強危險廢物跨省轉入管理

    (七)加強危險廢物接收單位資格審查。省環保廳負責跨省轉入危險廢物申請的審查,危險廢物接收單位所在地的市環保局出具初審意見。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市環保局不得出具同意接收的意見,相關企業此后一年內不得申請接受省外轉移:

    1. 存在環境違法行為,受到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的;

    2. 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

    3. 不能說明上年度及本年度接收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情況,以及新產生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的

    (八)從嚴控制工業危險廢物轉入。除再生鉛綜合利用企業和國家有特殊要求的行業企業外,現有危險廢物綜合利用企業接受省外轉入的工業危險廢物原則上不得超過其核定規模的30%;本通知發布前批復的環評文件中確定原料主要來源于外省的企業,其跨省轉入比例不得超過核定規模的60%。

    本通知發布之日尚未取得環評批復的危險廢物處置和利用項目一律不得接受省外工業危險廢物轉入。綜合利用類工業危險廢物(廢棄鉛蓄電池除外)擬轉入我省的,轉入單位須提交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全成分分析報告。

    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嚴禁轉入:

    1.申請以焚燒、干化、物化、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

    2.擬接收企業不具備利用能力或超出其危險廢物經營范圍的;

    3.擬接收企業正處于被責令停產、限期整改期間,或其危險廢物規范化考核不達標的;

    4.擬轉入危險廢物危害性大、危害特性不明的;

    5.擬轉入危險廢物不在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環評文件所列原料來源范圍的;

    6.擬轉入危險廢物中的汞、砷、鉛、鉻、鎘等重點重金屬含量偏高且不能被綜合利用的。

    四、加強危險廢物跨省轉出管理

    (九)企業跨省轉出危險廢物申請一律由省環保政務窗口受理。省環保政務窗口收到企業申請和所在地的市環保局意見后,征求擬接收地省級環保部門意見。對外省同意接收的,省環保政務窗口出具同意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的許可意見。

    (十)轉出企業應當在危險廢物轉移前5個工作日,向轉出地的市、縣環保局報告,同時將預期到達時間及運輸路線告知外省接收企業,并請接收企業報告當地環保局。

    (十一)在收到相關企業危險廢物轉移報告后,轉出地的市環保局要及時通知沿途經過的所有市環保局,同時加強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及時查處轉移過程中存在的違法行為。

    五、加強醫療廢物和實驗室危險廢物管理

    (十二)規范收集和安全處置醫療廢物。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醫療廢物,建立臨時貯存點,其容器、包裝、設施應當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準和警示標識規定》;應當與集中處置單位簽訂醫療廢物收運、處置協議,載明收運時間、處置費用、違約責任等內容,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規范設置管理臺帳,如實記錄醫療廢物產生情況和去向。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配備使用專用車輛收集、運輸醫療廢物,復核、查驗醫療廢物的包裝、標識和重量,轉移醫療廢物實行聯單制度。嚴禁將醫療廢棄物出售或轉送給無處置資質的單位和個人,嚴防醫療衛生機構廢棄物非法進入流通領域。  

    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規范設置醫療廢物暫存點,收集、暫存轄區內的村衛生所、個體診所等小型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定期收集并集中處置。探索采取定點收貯、移動式分散收集再集中等方式,擴大醫療廢物收集范圍,做到應收盡收,保持轄區內醫療廢物收集和安全處置全覆蓋。

    現有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承擔規劃范圍內的醫療廢物安全處置責任。處置能力尚有富余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要發揮其公益屬性,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積極接受省內其他市超過其處理能力的醫療廢物,相關市環保局要做好協調,加強監管。

    (十三)加強實驗室危險廢物管理。嚴格落實《省環保廳 省教育廳 省科技廳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加強全省實驗室危險廢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皖環發〔2014〕51號)要求,規范實驗室廢物的分類收集、貯存和處理處置,防止實驗室危險廢物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各級環保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每年對轄區內實驗室危險廢物管理情況開展定期檢查,針對包括管理計劃、申報登記、危險廢物臺賬記錄、轉移聯單、暫存庫標識及分類收集標簽等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危險廢物綜合處理處置單位要接收并安全處理處置我省實驗室產生的危險廢物。

    六、落實危險廢物省內轉移網上申報備案制度

    (十四)加強危險廢物信息化監管。依托安徽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多方面開展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執行電子轉移聯單,實現信息化管理。各級環保部門在日常監管中,要結合環評報告、物料衡算、產排污系數等數據,認真核實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的危廢種類和數量,摸清轄區危廢產生、轉移、貯存和利用處置情況。國家、省、市三級危險廢物監管重點源的危廢管理臺賬要動態申報、動態監管,建立動態數據庫,通過信息系統監督各單位規范執行危險廢物轉移制度情況。加強申報數據審核,審核結果納入“十三五”危險廢物規范化督查考核內容。

    (十五)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經營企業在轉移危險廢物時,應當登錄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申報備案。向省外轉出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接受省外轉入的危險廢物經營企業,應當分別在轉出和轉入后的7個工作日內,登錄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如實申報實際轉移情況。對被責令停產整治的危險廢物經營企業,作出處理決定的環保部門要及時報告省環保廳,省環保廳在暫停該企業省外轉入申請審批外,同時暫停其省內危險廢物轉移。

    (十六)加強醫療廢物、廢礦物油和廢鉛蓄電池等危險廢物的網上申報管理。市、縣級環保部門要把包括社區診所、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等在內的所有醫療機構納入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管理,督促各醫療機構依法依規處置醫療廢物。加強汽車4S店、汽車船舶修理和拆解企業產生的廢礦物油等危險廢物,以及電動自行車銷售企業更換的廢鉛蓄電池的申報登記管理工作。

    七、落實危險廢物經營企業退出制度

    (十七)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對經營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置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

    (十八)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在采取前款規定措施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注銷申請。原發證機關進行現場核查合格后注銷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十九)終止經營活動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移交所在地的市環保局存檔管理,并辦理交接手續。

    八、加強環境監督管理

    (二十)督促企業加強內部管理。各級環保部門要督促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多方面落實企業污染防治主體責任、法定代表人第一責任,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轉移等環節的環境風險防范負全責。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要健全企業內部管理機制,落實崗位職責,并在年度管理計劃中予以明確。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當地環保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關于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的有關規定與核準許可的經營類別和經營規模等,開展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工作;加強經營活動污染物排放管理和貯存場所無組織排放管理。不得超量、超經營范圍接收、處置、轉移危險廢物,不得擅自改變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方式。要督促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落實企業自行監測責任。

    各級環保部門要定期排查產廢企業的危險廢物存量,督促“清零”。對堆存危險廢物或疑似危險廢物超過一年,且未按環保部門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安全處理處置的危險廢物經營企業,從限期期滿之日起,暫停其危險廢物跨省轉入,直至符合安全處理處置要求。

    各級環保部門在日常管理中發現應當納入危險廢物管理而環評文件中確定按照副產品或一般固體廢物進行處理、處置的,要及時予以糾正或提請上級環保部門予以糾正。對不明確是否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由具有環評審批權限的同級環保部門組織或項目單位自行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予以認定。

    (二十一)加強日常環境執法。市、縣環保部門要按照“屬地監管”原則,制訂本轄區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經營許可證持證單位的監管工作方案。市環保局負責本區域內危險廢物流向管理,承擔轉移聯單監管職責,并對縣級環保部門危險廢物管理情況、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經營許可證持證單位落實轉移要求情況,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全覆蓋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縣級環保部門負責危險廢物轉移現場監管。

各市環保局每半年向省環保廳報送本轄區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經營許可證持證單位的危險廢物轉移情況(7月15日前報送上半年情況,次年1月15日前報送上一年度情況),內容包括本轄區內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經營許可證持證單位的危險廢物轉移情況工作總結及轉移情況匯總表(危廢產生量、實際綜合利用/處理處置量、批準轉移量和實際轉移量等)。

    (二十二)依法打擊涉危險廢物環境違法行為。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大環境執法力度,依法取締無證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行為;對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將危險廢物提供或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企業環境違法情況納入企業社會信用記錄。

    (二十三)建立聯防聯控長效監管機制。加強省內各市、縣之間的協調配合,加強與“長三角”其他區域的協調配合,探索建立危險廢物聯防聯控監管機制,完善環保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實行聯合執法,有效打擊涉危險廢物的環境污染犯罪行為。

    (二十四)加強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考核。貫徹落實環保部《“十三五”全國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環辦土壤函〔2017〕662號),按照“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強化政府和部門監管責任、建立分級負責考核機制、突出考核重點”的總體要求,每年開展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推進危險廢物監管能力建設,促進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落實相關法律制度和標準規范,提升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水平和防范環境風險能力。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其中危險廢物跨省轉入限額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安徽省環境保護廳

                               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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