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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管理

已納入各級環保檢察中,廢水、廢氣排污口53個環保要求,不規范就嚴處罰

2019/1/26     瀏覽次數:    



一、污水


(一)廢水環保標志要求

1.圖形顏色及裝置顏色

 ?。?)提示標志:底和立柱為綠色,圖案、邊框、支架和文字為白色;

 ?。?)警告標志:底和立柱為黃色,圖案、邊框、支架和文字為黑色。

2.輔助標志內容

 ?。?)排放口標志名稱;

 ?。?)單位名稱;

  (3)編號;

 ?。?)污染物種類;

  (5)××環境保護局監制。

3.輔助標志字型:黑體字。

4.標志牌尺寸

 ?。?)平面固定式標志牌外形尺寸

     ①提示標志:480×300mm

     ②警告標志:邊長420mm

 ?。?)立式固定式標志牌外形尺寸

     ①提示標志:420×420mm

     ②警告標志:邊長560mm

     ③高度:標志牌更上端距地面2m地下0.3m

5.標志牌材料

    (1)標志牌采用1.5-2mm冷軋鋼板;

    (2)立柱采用38×4無縫鋼管;

    (3)表面采用搪瓷或者反光貼膜。

6.標志牌的表面處理

    (1)搪瓷處理或貼膜處理;

    (2)標志牌的端面及立柱要經過防腐處理。

7.標志牌的外觀質量要求

    (1)標志牌、立柱無明顯變形;

    (2)標志牌表面無氣泡,膜或搪瓷無脫落;

8.圖案清晰,色澤一致,不得有明顯缺損;

9.標志牌的表面不應有開裂、脫落及其它破損。

10.標志牌的安裝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設置的距離污染物排放口(源)較近且醒目處,并能長久保留。要求設置高度為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上緣距離地面 2 米。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設置提示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根據現場具體情況,選用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排放劇毒、致癌物及對人體有嚴重危害物質的排放口(源)或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場,設置警告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根據現場具體情況,選用立式或平面固定式。

                                          

 圖1  污水排放口標志樣圖


           圖1  提示圖形符號                                                  圖2  警告圖形符號

     名稱:污水排放口                        名稱:污水排放口

表1   污水排放口標志


    標志牌必須保持清晰、完整。當發現形象損環、顏色污染或有變化、退色等不符合本標準的情況,應及時修復或更換。檢查時間至少每年一次。

(2)廢水排污口規范化建設

    1. 排污口應符合“一明顯,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環保標志明顯;排污口設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樣品、便于監測計算、便于公眾參與監督管理。

    2. 經規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須按照國家環保局制定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實施細則》(國家環境保護局環監[1996]463號)的規定,設置與排污口相應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3. 對于不符合規定的排污口,視同污染防治設施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由環保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下達限期整治通知。逾期未完成的,按環保法律、法規中關于污染防治設施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4. 建設項目需設置排污口,必須經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保部門審查批準。凡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設置廢水排污口的建設單位,還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報批手續。環保部門在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時,必須明確允許設置排污口的數量、位置和規范化建設要求,并作為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的重要內容之一。

    5. 未經環保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的擴大排污口,有下列情況之一必須變更時,須履行排污變更申報登記手續,更換標志牌和更改登記注冊內容。

    (1)排放主要污染物種類發生變化的;

    (2)位置發生變化的;

    (3)須拆除或閑置的;

    (4)須增加、調整、改造或更新的。

    環保部門應在接到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批復,逾期不批復,視為同意。

    6. 排污單位要根據國家和省環境保護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排污口基礎資料檔案和監督檢查檔案。

    7. 排污口有關建筑物及其監測計量裝置、儀器設備和環保圖形標志牌等都屬環境保護設施,排污單位應將其納入生產經營管理體系,建立維護保養制度。各地環保部門應按照環境保護設施監督管理規定,加強現場日常監督管理。

(三)污(廢)水排放口規范化整治

    1. 合理確定污(廢)水排放口位置:

    (1)凡在城鎮集中式生活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國家和省劃定的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內的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保護區,以及海域中的海洋特別保護區、海上自然保護區、海濱風景旅游區、鹽場保護區、海水浴場和重要漁業水域等需要特殊保護的水域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內已設置的排污,限期拆除。

    (2)城鎮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準保護區、一般經濟漁業水域和風景瀏覽區內的水體等重點保護水域,從嚴格控制新建排污口。

    2. 凡生產經營場所集中在一個地點的單位,原則上只允許設污水和“凈下水”排污口各一個;生產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地點的單位,每個地點原則上只允許設一個排污口。個別單位確因特殊原因,其排污口設置需要超過允許數量的,須報經環保部門審核同意。

排污單位已有多個排污口的,必須結合清污分流和污水合理的流向進行管網歸并整治。

    3. 凡排放含《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一類污染物的單位,應對產生該污染物的車間或車間廢水處理設施專門設置規范的排污口。

    4. 應按《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和《水質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GB12997-1996)的規定,對一類污染物的監測,在車間或車間廢水處理設施排污口設置采樣點;對二類污染物的監測,在排污單位的總排污口設置采樣點。

    5. 采樣點上應能滿足采樣要求。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要設置能滿足采樣條件的陰井或修建一段明渠。污水面在地面以下超過1米的,應配建取樣臺階或梯架。壓力管道式排污口應安裝取樣閥門。

    6. 凡排放一類污染物或日排放廢水100噸以上的排污單位以及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單位,必須在專門設置的一類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單位總排污口上游能對全部污水束流的位置,修建一段特殊渠(管)道(測流段),以滿足測量流量的要求。第十八條 確因情意特殊,不能修建測流段并安裝污水流量計的排污單位,應向環保部門申明原因,其污(廢)水流量計算方法應得到環保部門的認可。

    7. 排放污水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原則上應設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處。若排污口隱蔽或距廠界較遠的,則標志牌也可設在監測采樣點附近醒目處。


二、廢氣

(一)廢氣排氣筒

    1.規范化廢氣排氣筒

       (1)規范化廢氣排氣筒圖例


       (2)廢氣煙囪(排氣筒)規格要求:設計的一般規定;

    ①煙囪結構設計應符合《煙囪設計規范》(GB 50051――2002)和《鋼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7――2003)的要求。
    ②設計煙囪時,應根據使用條件、功能要求、煙囪高度、材料供應及施工條件等因素,確定采用磚煙囪、鋼筋混凝土煙囪或鋼煙囪。
    ③下列情況不宜采用磚煙囪:①重要的或高度大于60 m的煙囪;②地震設防裂度為9度地區的煙囪;③地震設防裂度為8度時,Ill、IV類場地的煙囪。
    ④煙囪基礎一般宜采用板式基礎。板式基礎可以是環形或圓形的。在條件允許時,可采用殼式基礎。
    ⑤煙囪筒壁和基礎的受熱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A. 燒結普通鄙土磚筒壁的更高受熱溫度不應超過400℃;
    B. 鋼筋混凝土筒壁和基礎以及素混凝土基礎,受熱溫度不應超過150℃;
    C. 鋼煙囪筒壁的更高受熱溫度應符合相關規定。
    ⑥煙囪的荷載與作用可分為下列三類:
    A.永久性荷載與作用:結構自重、土重。土壓力、拉線的拉力;
    B. 可變荷載與作用
    C. 偶然荷載:罕遇地震作用、拉線斷線、撞擊、爆炸等。
    ⑦煙囪的高度應同時滿足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環境評價的要求。


    2. 廢氣排氣筒不規范

    (1)不規范圖例






    

     排氣筒的高度不夠;未設置監測等采樣孔、采樣平臺,以及排放標志牌的,環保督查執法的重點。



(2)排氣筒管理要求

   ①對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排污口,視同污染防治設施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由環保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下達限期整治通知。逾期未完成的,按環保法律、法規中關于污染防治設施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②未經環保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的擴大排污口,有下列情況之一必須變更時,須履行排污變更申報登記手續,更換標志牌和更改登記注冊內容。

    A.排放主要污染物種類發生變化的;

    B.位置發生變化的;

    C.須拆除或閑置的;

    D.須增加、調整、改造或更新的。

    ③環保部門應在接到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批復,逾期不批復,視為同意。

    ④排污口應符合“一明顯,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環保標志明顯;排污口設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樣品、便于監測計算、便于公眾參與監督管理

       ⑤經規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須按照國家環保局制定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實施細則》(國家環境保護局環監[1996]463號)的規定,設置與排污口相應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3)廢氣排氣筒(煙囪)規范化整治

    ①一類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如國家和省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它需要特別保護的地區,不得新建排氣筒(煙囪)。

    ②排放同類污染物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排氣筒(煙囪)(不論其是否屬同一生產設備),在不影響生產、技術上可行的條件下,應盡可能合并成一個排氣筒(煙囪)。

    ③有組織排放廢氣的排氣筒(煙囪)高度應符合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有關規定。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或對排放廢氣進行進一步處理,或對排氣筒(煙囪)實施整治。

    ④對有破損、漏風的排氣筒(煙囪)必須及時修復。

    ⑤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的,凡有條件的,均應加裝引風裝置,進行收集、處理,改為有組織排放。新擴改項目,原則上不得設置無組織排放的設施。

    ⑥排氣筒(煙囪)應設置便于采樣、監測的采樣口和采樣監測平臺。有凈化設施的,應在其進出口分別設置采樣口。

    ⑦采樣孔、點數目和位置應按《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16157-1996)和《污染源統一監測分析方法(廢氣部分)》([82]城環監字第66號)的規定設置。

(二)廢氣排氣筒(煙囪)是否規范,滿足環保局要求?14個行業排氣筒變化應重報環評、23個行業高度要求


    很多企業的煙囪在設計及建設時,可能不太注重行業排放標準,導則更后排氣筒設置不能滿足環保標準。各廢氣排氣筒有關的排放標準并結合實際談下:企業如何對煙囪規格設計及各行業對煙囪高度的要求

    1. 環保部:14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含鍋爐或排氣)應重報環評;

    

    《通知》中有關環境保護措施,明確:鍋爐或排氣發生以下這些變化屬于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根據環評法和新環保條例應重新報批環評:

    (1)制漿造紙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5. 鍋爐、堿回收爐、石灰窯或焚燒爐廢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2)制藥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6. 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3)農藥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6. 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4)化肥(氮肥)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5. 煙囪或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5)紡織印染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5. 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6)制革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5. 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7)制糖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6. 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8)電鍍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6. 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9)鋼鐵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6. 燒結機頭廢氣、燒結機尾廢氣、球團焙燒廢氣、高爐礦槽廢氣、高爐出鐵場廢氣、轉爐二次煙氣、電爐煙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10)煉焦化學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8. 焦爐煙囪(含焦爐煙氣尾部脫硫、脫硝設施排放口),裝煤、推焦地面站排放口,干法熄焦地面站排放口高度降低10%及以上。

    (11)平板玻璃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7. 熔窯廢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12)水泥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9. 窯尾、窯頭廢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13)銅鉛鋅冶煉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5. 冶煉爐窯煙氣、制酸尾氣或環境集煙煙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14)鋁冶煉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6. 熟料燒成、氫氧化鋁焙燒、石油焦煅燒、陽(陰)極焙燒、瀝青融化、生陽極制造或鋁電解煙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2. 排氣筒高度與折算匯總(廢氣排氣筒(煙囪)建設規格及各行業環保高度要求);

    總結:排氣筒高度達不到要求時,與折算有關的標準有《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其余的均為高度不滿足要求即不達標。
    (1)《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中的規定:
    高出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建筑物5m以上,不能達到這個要求時,排放速率應嚴格50%。
    新污染源排氣筒一般不應低于15m。若新污染源的排氣筒低于15m時,其排放速率標準值應外推以后再嚴格50%。
    (2)《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規定:
    燃油、燃氣鍋爐煙囪高度不低于8m,鍋爐煙囪的具體高度按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新建鍋爐房的煙囪周圍半徑200m距離內有建筑物時,其煙囪高度應高出更高建筑物3m以上。
    (3)《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規定:
    有組織排放源的排氣筒的更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4)《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規定:
    煙囪高度更低15m,達不到則排放濃度嚴格50%。
    高出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建筑物高度3m以上,否則排放濃度嚴格50%。
    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擴建的排放煙(粉)塵和有害污染物的工業爐窯,其煙囪(或排氣筒)更低允許高度還應按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要求確定,否則排放濃度應嚴格50%。
    (5)《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中的規定:
    焚燒爐煙囪高度,當焚燒處理能力<300t/d時,煙囪更低允許高度45m;當焚燒處理能力≥300t/d時,囪更低允許高度60m;在同一廠區如同時有多臺焚燒爐,則以各焚燒爐焚燒處理能力之和作為評判依據。具體高度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
    如果在煙囪周圍200m半徑距離內存在建筑物,煙囪高度應至少高出這一區域更高建筑物3m以上。
    (6)《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中的規定:
    新建集中式危險廢物焚燒廠焚燒爐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必須高出更高建筑物5m以上。
    (7)《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規定:
    產生空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裝置,凈化后的氣體由排氣筒排放。排氣筒高度不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氫氣體的排氣筒高度不低于25m。排氣筒高度應高出周圍200m半徑范圍的建筑物高度5m以上;不能達到該要求高度的排氣筒,應按排放濃度限值的50%執行。
    (8)《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規定:
    除儲庫底、地坑及物料轉運點單機除塵外,其他排氣筒應不低于15m。排氣筒應高出本體建(構)筑物3m以上。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更高建筑物3m以上。
    (9)《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規定:
    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氫廢氣的排氣筒高度不得低于2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更高建筑物3m以上?,F有和新建焦化企業須安裝荒煤氣自動點火放散裝置。
    (10)《煉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規定:
    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更高建筑物3m以上。
    (11)《煉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規定:
    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更高建筑物3m以上。
    (12)《軋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規定:
    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更高建筑物3m以上。
    (13)《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規定:
    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更高建筑物3m以上。
    (14)《鐵合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規定:
    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更高建筑物3m以上。
    (15)《鐵礦采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規定:
    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更高建筑物3m以上。
    (16)《硝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規定:
   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更高建筑物3m以上。
    (17)《硫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規定:
    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更高建筑物3m以上。
    (18)《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規定:
    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更高建筑物3m以上。
    (19)《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規定:
    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更高建筑物3m以上。
    (20)《銅、鎳、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規定:
    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放氯氣的排氣筒高度不得低于2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更高建筑物3m以上。
    (21)《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規定:
    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放氯化氫的排氣筒高度不得低于2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更高建筑物3m以上。
    (22)《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規定:
    產生空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裝置,凈化后的氣體由排氣筒排放。一般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并高出周圍200m半徑范圍內建筑3m以上,不能達到該要求的排氣筒。應按排放濃度限值嚴格50%執行。
    (23)《煤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規定:
    煤炭工業除塵設備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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